Q:強制扣薪是否可出國?

 

A: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第1項)。人民申請入出境,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因案通緝中,或經司法軍法機關限制出境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但曾於台灣地區設籍,在民國三十八年以後未在大陸地區設籍,現居住於海外,而無事實足認為有恐怖或暴力之重大嫌疑者,不在此限。

 

三、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入出境者(第2項)。」「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其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其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關稅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前項欠繳稅款罰鍰移送法院裁罰強制執行者,由法院依職權或依稅捐稽徵機關海關之聲請,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第一項所稱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關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海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分別為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限制欠稅人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 2 條定有明文。是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

 

人民申請入出境,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因案通緝中,或經司法軍法機關限制出境者」、「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但曾於台灣地區設籍,在民國三十八年以後未在大陸地區設籍,現居住於海外,而無事實足認為有恐怖或暴力之重大嫌疑者,不在此限」、「依稅捐稽徵法等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入出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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